维度经济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 > 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有期限吗?

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有期限吗?

时间:2023-04-30 18:04:3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几个月

【法律分析】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它的特点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

法律分析: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法律分析: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当事人如通过协商折价的方式行使优先权,应在6个月内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并将工程折价确定优先受偿份额,以使其他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得以继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过了咋办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过了则无权再主张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该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等情形,因而,期限超过的话,权利自然消灭,无权行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网站名标签: 法律其他法律工程款法律咨询劳动人事 上一篇:支付宝首页搜索8188872,即可领红包。余额宝红包使用时,金额要比领取的金额大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最新排行

热门更新

回到顶部